汕头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 admin 发布时间: 2014-03-28

汕头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20086月修订)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诸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的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学风校风,保证教学质量的提高,保障学生身心健康,根据《广东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广东省成人高等教育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正式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明,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书面向学院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凡涉及学生身份的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出生日期等,原则上不得更改。如确须变更的,按照汕大发[2008]61号文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入学者,经查证属实,即取消学籍,不受上述期限限制。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入校就读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第三条  凡取得学籍的新生,由成人教育学院在教育部网上进行新生学籍注册,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并发给学生证。学生证只作为参加本校组织的教学、考试及其他有关活动的凭证,学生转学、退学或毕业时,应交回并予以注销。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注册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之外,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学习年限

第五条  学校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年限为基准,实行弹性学制。提前修满本专业规定最低学分者可以提前一年毕业。对于在教学计划规定的年限内未能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允许其延长学习时间3年,学生可根据自身工作和学习的情况,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自主、合理地安排学业修读计划。对于有特殊原因或困难的学生,经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允许其以休学、保留学籍等形式中断学习,然后办理复学手续继续学习。

三、课程与学分

第六条  课程设置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种。

(一)必修课: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本专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或环节,包括公共课、专业基础课程、专业主干课、实验、实习、社会调查和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

(二)选修课:指为了扩大学生知识面,反映专业方向要求,根据学生本人的兴趣爱好开设的课程。选修课包括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限定选修课是为深化、拓宽本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知识,培养专门技能而设置的课程,要求体现专业特色。任意选修课是为使学生扩大知识面,满足个人兴趣爱好,发展自身潜能,增强独立工作能力,提高综合素质而设置的课程。

(三)各专业的各类课程学分在总学分中所占比例约为:必修课70%;选修课30%

第七条  各门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课程在教学计划中安排的学时数为主要依据。以学时(每学期以18周算)为计算单位。

(一)一般课程(含实验课)学分的计算办法:用该课程的课时数除以181学分;不足18的整数倍课程,余数的取舍采用23进或78进计算。

(二)集中进行的专业实习和社会调查等课程,每周为1学分。

(三)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每周为1学分,一般不超过12学分。

凡通过考核,成绩合格,即可取得课程的学分;成绩不合格,则不能取得学分。考核成绩不合格的课程,可参加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该课程必须重修。任意选修课程不合格可选择其它学分相当的课程重修。

第八条  学生必须修满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总学分方能毕业。最低总学分由必修学分(含实践环节学分)、选修学分构成。各类学生必须修读的最低总学分见下表:

  

最低总学分

选修学分

文科类专升本或专科

90

27

理科类专升本或专科

120

36

外语类

100

30

艺术类

100

30

第九条   学生在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总学分后,可继续选修其他课程,所修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时,作为辅修课学分计入个人学习成绩总表,辅修另一专业课程的可发给辅修课程成绩册,加修规定学分以外的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不影响毕业。

四、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考核分为考试、考查两种,各专业在教学计划中应明确规定考试、考查课程。跨学期的课程,属考试科目的,按每学期一门课程记载成绩,属考查科目的,按一门课程记载总评成绩。毕业论文(设计)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十一条  考试课程学期成绩按百分制计。在评定学期成绩时,平时成绩占30%,期末卷面成绩占70%,学期成绩60分为及格。

第十二条  考查课程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记载,也可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考查成绩按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课堂讨论的情况以及测验综合评定。考查课程的考核应在本学期复习周内完成。

第十三条  考核课程成绩不及格者,允许参加一次补考,补考不及格者则需办理有关重修手续进行重修,同一门课程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经本人申请,可由学校安排多次重修。补考由学院统一组织,非经学院批准和统一组织的补考无效。学生在最后一个学期的不及格课程,不单独组织补考,学生可参加学院为毕业班专门组织的毕业前课程补考。

第十四条  正常补考一般安排在每学期开学前一周的双休日进行。补考成绩用百分制计算,60分以上(含60分)以“及格”记载,59分以下(含59分)以“不及格”记载。补考成绩不计平时成绩。

第十五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者,应当在本门课程考试前申请缓考,经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缓考学生要参加学院统一组织安排的考试,该门课程按正常考试成绩记载,申请缓考的学生视为放弃该门课程一次补考的权利,考试不及格课程应当重修,未经办理缓考手续而不参加考试者,作旷考处理。

第十六条  凡是申请免修(免考)的学生,应当提交该门课程的有效成绩单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填写免修(免考)申请表,经学院审核批准后,可予免修(免考),该门成绩按“免修”记载,不记入平均分。学生申请免修(免考)课程累计不得超过本专业教学计划三分之一的课程。实验、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不得免修与免考。转学、转专业、转学习形式后可根据学分直接转为现修相应课程的学分,未修课程须补修。

申请免修(免考)的条件:

1.学生参加国家或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取得单科合格证的课程与现修专业课程相同的(指相同课程名称、相同学分或比之高学分)。

2.取得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学历现修读第二专业的学生,原已修读的专业课程名称与现修课程科目名称相同且学分(学时数)相同或多于现修课程的。

3.持有大学英语四级及以上等级证书的学生可申请免修专科和本科阶段的公共英语课程,持有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二级及以上证书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专科阶段第一学年的公共英语课程。

    4.持有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及以上等级证书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非计算机专业专科阶段的《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

5.英语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学生可申请免修非英语专业本科阶段的《大学英语》课程,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学生可申请免修非计算机专业本科阶段的《计算机应用》课程。

第十七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免听(免考勤)相应课程:在国家法定产假期间,不能参加课程正常面授的;因工作性质特殊,不能参加课程正常面授的;有其它不能参加课程正常面授的正当理由。凡是申请免听(免考勤)的学生,必须在开学后两周内向学院教学主管部门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填写免听(免考勤)申请表,经学院审核批准后,可予免听(免考勤),在完成作业后,有参加期末考试资格。

第十八条  成绩记载中凡有缓考、旷考、补考、重修、作弊等都必须注明。学生若对成绩有疑问,可在公布成绩后一个月内,到学院申请核对成绩,过期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不准正常补考,该门课程必须重修,学院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纪律处分。

五、考勤、纪律与鉴定

第二十条  学生就读期间,凡上课、实习、实验、考试、毕业设计等各类教学活动都应当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均按旷课处理。对旷课的学生,应予批评教育,连续旷课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迟到或早退三次作旷课一节计算;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课的作旷课处理。

第二十二条  凡属下列情况者,不得参加本门课程的正常考试:无故旷课累计总学时在25%以上者;一学期内缺作业、缺实验报告或请假超过本课程三分之一时数者。

以上两种情况均不得参加本门课程正常考试。但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出具有效证明,经学院审核同意进行补课、补作业或实验报告后,允许在补考时间参加一次考试,成绩按补考规定处理。考试不及格者,该门课程须重修。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在校的学习表现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进行考察。学生毕业时,应填写毕业生登记表,对本人在校期间的德、智、体各方面的表现作出自我鉴定,班主任对学生做出毕业鉴定。毕业生登记表存入学生档案。

六、转专业、转学

第二十四条  符合如下条件者,可申请转专业:因病或其他生理原因,经市级医院检查证明,不宜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的;因工作岗位变动,能提供有效证明以证明原专业不对口的;其他特殊情况。

第二十五条  属如下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考虑转专业:成人高考考试科目不同的专业;体育、音乐、美术学科学生和其它科类(如文、理、外语类)互转;在校学习期间已转过一次专业者;对转出、转入专业人数过多的。

第二十六条  转专业的学生应由本人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转专业审批表,并提供必要的书面材料(如单位证明等)报送院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七条  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要求修满该专业的学分,毕业时按转入专业教学计划所要求的学分核准毕业资格。在原专业所修的课程与转入专业课程相同名称、相同或更高学分的,可承认其成绩。

第二十八条  凡申请转入的学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经全国入学统考,成绩达到本院录取标准,或原录取学校与本校属同一类型的院校;学院具有相同或相近的专业;具有原校转学有效证明及已修课程的成绩单。

第二十九条  申请转学到外校学习者,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具备充分的理由,并取得本校正式学籍者;因调动工作岗位,能提供有效证明者;外转的学校与本校属同一类型;持有外转学校同意接受的有效证明。

第三十条  学生在广东省内转学,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广东省成人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审批表》,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双方签署意见;跨省转学者,还须经转出、转入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转学学生由转出学校报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在校学习期间申请出国学习的学生,经学院同意后,可提供给学生中文版的在学证明和学习成绩单一套。需要英文版的,由学生自行翻译后,向学院申请加盖公章。

七、休学、复学、退学、保留学籍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办理休学或保留学籍:因伤、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认为需半年以上时间治疗和休养,不能继续学习者;因工作需要,半年以上不能继续学习者;因其它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由本人向学院提出申请,提交《汕头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休学申请表》并附上有效证明,经学院批准后,发给休学证明,保留其学籍。

第三十四条  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单位,期满如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根据弹性学制的有关规定,休学保留学籍时间累计不超过三年。属应征入伍者,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五条  被本校录取但未取得学籍的学生,因各种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可申请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超过一年时间仍未到校学习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在开学前一周持有关证件到学院办理复学手续,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相当的年级学习,如原专业未继续开办,可以申请转相近专业或推迟一年复学,已修课程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免修。复学学生的学号不改变。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无特殊原因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因病休学的学生在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以上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准予退学:属本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的情况;根据处罚规定应予退学者;因病(或意外致残),经医疗单位证明确定不能坚持学习者;自愿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第三十九条  学生已办理退学手续或按自动退学处理后,一律不予复学。

八、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条  在学业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办法按《汕头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关于评选学习优秀生、优秀毕业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违反法纪和学校规章制度者,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和认识错误态度,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具体参照《汕头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纪律处分分为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受处分学生的各类处分材料归入其本人学习档案。

第四十三条  留校察看时间最长为一年,一年内有明显进步表现的,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结束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应令其退学或开除学籍。毕业班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九、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规定的弹性学制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德、智、体各方面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学生提前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经学校批准后,可以提前毕业。学生要求提前毕业,应在一个学期以前提出书面申请。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规定的弹性学制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未完全获得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且达到本专业所需最低学分80%以上者,或虽修满学分,但操行评定不及格者,按结业处理。结业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自动退学、开除学籍除外),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学生毕业证书上的照片,统一使用电子图像采集的照片,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广东省教育厅主管部门注册,并由省教育厅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提供毕业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相关查询。

第四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但可由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条  学生学有余力,在教学计划以外选修辅修课程或其他课程,经考核合格可发给辅修课程成绩证明书或单科课程成绩证明书。

第五十一条  学生的学习档案由学院学生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毕业时与毕业证书同时发放,并由学生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学生自行拆封无效。学生学习档案的内容包括: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表、毕业生登记表、在校学习成绩单、在校期间奖惩材料等。

十、授予学位

第五十二条  本科毕业生符合条件者,经成人教育学院推荐,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可授予学士学位。学士学位的授予办法按照《汕头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执行。

十一、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学籍管理办法适用于成人业余、函授的学历教育学生。非学历教育办学形式的学员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学籍管理办法的内容如与上级新的规定有冲突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未尽事项,按国家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汕头大学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学籍管理办法,其解释权属汕头大学成人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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