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关于课程补考及重修的实施细则
作者: admin 发布时间: 2014-03-28

 

根据《广东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成人教育新生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学生参加教学计划内课程考试或考查后成绩不及格的,可参加正常补考。

二、属下列情况之一者,课程应重修:因考试作弊以0分计课程;擅自缺考课程;在规定的弹性修业期限内,经正常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缓考不及格课程;因缺勤原因不能正常参加考核和补考的课程。

三、按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开出的课程,办理重修手续的时间及考核办法:

1.凡须重修的学生,应提前书面申请,每学期开学二周后不再办理。学院原则上只接受该学期有开课的课程报名,学员须查询有关开课情况,并在申请中写明要跟的班级,经学院审批同意后出具重修证明,学生凭重修证明及学生证跟班听课并参加期末考试,成绩按该学期正常考试登记。

2.凡申请重修的学生,应当了解重修课程有关的上课、考试时间,如果出现跟必修课程面授时间相冲突情况,可申请重修课程自学并跟班参加考试;有特殊情况者可以按有关程序申请重修课程免计考勤;重修课程考试与正常安排的课程考试冲突时,学员应先参加正常课程的考试,并提前向学院申请,安排在下学期正常补考期间参加考试。

四、由于专业教学计划变更,必须用别的课程替代重修课程时,学生应填写申请表,由教学办公室签署意见后报院长批准。

五、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重修课程考试或考查不及格者,可以参加一次补考。重修考核经申办缓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按再次补考处理。

六、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细则的解释权在汕头大学成人教育学院。

 

附流程图:

 



 


注:其余情况表示考试作弊、缺考、缓考等情况。

 

汕头大学成人教育学院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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