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节选)
作者: admin 发布时间: 2014-03-28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规范管理、依法治校,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全体学生。

第五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停止留校察看;立功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或犯有新的错误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特殊情况,学校可以直接给予违纪学生通报批评。

受处分者一学年内不能参加评定各项奖学金及各种荣誉称号。

第九条  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不得泄漏国家秘密。

第十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者,给予以下处分: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被公安机关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在校期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被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但不予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凡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对打架斗殴者,除承担受害者必要的费用外(医疗费、医药费、损失费等),作如下处理:对策划者:策划他人打架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的处分;对打架者:动手打人、造成伤害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给予留校察看(含)以上的处分对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斗殴事态发展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作伪证者:在场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犯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加重处分:1.参与二次以上打架者;2.纠集校内校外人员结伙打架者;3.持械打架者;4.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5.侮辱殴打学校工作人员者;6. 报复打人者;7.寻衅肇事打架者。

第十二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除如数偿还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盗窃公私财物,分别给予以下处分:1、一次作案且总价值不满10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2、多次作案或总价值在2000元以下或影响较坏、情节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3、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比照以上规定从重处理。

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

不当占有遗失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及作案工具,或有掩盖犯罪事实、窝藏赃款赃物行为的,比照作案者处理。

伪造、涂改、转借证件,或假冒身份实施欺骗行为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价赔偿经济损失外,并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过失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危害的,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视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给予下列处分:故意损坏馆藏图书者,情节较轻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侮辱、诽谤或恐吓他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造谣、诬陷他人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因学习成绩评定、就业、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威胁、寻衅报复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后果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阅读淫秽书刊杂志,收看淫秽录相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有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其他情形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教学管理规定、考试纪律、学术纪律等,按照《汕头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和《汕头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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