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大学继续教育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考试管理规程
作者: admin 发布时间: 2021-10-27

一、考试、考查命题

(一)命题教师

命题教师一般应为本门课程的任课教师,任课教师因特殊原因不能命题时,由继续教育学院指定具备资格的教师承担;在考试考查实施前,参与命题的教师应当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网络传递试题、试卷及其他需要保密的资料。

(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考试课命题基本要求

1.命题教师应依据教学计划要求,于考试考查10天前将考试试卷(含题量与难度相当的AB卷、完整答案及评分标准)采用保密方式报教学组织机构考务员。

2.命题应以课程教学大纲或教材为依据,试题的覆盖面要广,有一定的难度和区分度,期末考试平均分一般应控制在70-80分之间,标准差控制在10分左右。各课程命题时基本题目约占60%,中等难度题目约占20%,综合题目约占20%。应当考虑成人学生的实际和培养目标的应用性、技术性要求,不出怪题,难题或偏题。克服命题的随意性,使考试结果呈正态分布。

3.命题的题型要多样化,同一知识点可以从不同角度选用不同的题型出题。题型一般可用:单选题(每小题分值一般为1分,可选项为41);双选题或多选题(每小题分值一般为2分,可选项一般为5项);判断改错题或判断说明题(每小题分值一般2分);作图题、概念题(名词解释每小题分值一般3-4分);简答题(每小题分值一般为6-8分);论述题(每题分值一般不超过20分)、计算题、证明题、案例分析题等。每套试卷的题型一般不能少于5种,主、客观题各占50%左右。

4.各门课程的试卷要求各大题应排列序号,各小题也应用阿拉伯数字统一排列序号。试卷要求采用学院统一模版,用计算机打印,试卷标题用小三号宋体,试题用小四号宋体。试题按次序排列在整张纸上,题目之间不留答题位置。每大题应注明分数,其格式为每小题x分,共计x,题型为选择题的在题干上要标明:单选、双选或多选。如试题纸张超过1页,每张纸均应标明页码,其格式为x页,共x

5.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一般采用闭卷考试的方式考核,理论分析或设计操作性强的科目,也可采用开卷或实操形式考核,但须在课堂教学开始前提出书面申请并论证,经学院同意后方可实行。

(三)自学考试委考课程命题基本要求

1.命题教师

命题教师应具备如下条件:(1)从事或曾经从事该课程的教学工作,熟悉考试大纲和教材,在本学科领域有较深的造诣,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的在职教师。(2)工作严谨细致,具有较强的协作精神﹐热爱自学考试事业,身体健康,愿意参加自学考试命题工作。(3)没有直系亲属参加所涉及课程的自学考试。(4)自觉遵守命题工作纪律和保密工作规定,没有参加涉及课程的考试辅导。

2.委考课程的命题要求

1)命题教师应根据考试大纲、教材及课程特点,合理划分命题单元,然后确定各命题单元在试卷中所占的分值及比例。

2)命题以委考课程的重点、难点及简单应用能力为主,综合运用能力为辅。考试大纲规定必须掌握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是考查的基本内容。

3)题型选择本着简约原则,试卷题型数量一般控制在4—6种,主客观题各50%。题型可用单选、双选、多选题、判断改错题、判断说明题、填图题、概念(名词解释)、作文题、论述题、简答题、计算题、证明题、案例分析题等。

4)委考课程命题覆盖面要较宽,每门委考课程的总题量一般不少于40小题,各题型的分值要恰当。试卷须有一定的难度和区分度,考试平均分(即平均难度)控制在70-80分之间,标准差控制在10分左右。

5)考核难易度要适中。命题可按识记性试题占20%、理解性试题占30%、简单应用性试题占30%、综合运用性试题占20%的比例组配试卷。试卷不出怪题,难题或偏题,克服命题的主观随意性,使考试结果呈正态分布。

6)每门委考课程命题时须包括ABC三套份量相当的试卷,并附参考答案和评分的具体要求。命题教师根据试卷模板命题后,将试卷的纸质版和电子版以保密方式报学院考务员。

(四)考查课与实践课命题基本要求

1.教学计划规定的考查课程,可以采用闭卷、开卷、作业、设计等形式进行,具体采用何种方式命题和考核,原则上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的需要决定。可以通过作业、测验、案例分析研究、课堂讨论参与等多种课堂或课外教学活动,综合进行成绩评定。教师提供最终成绩时,如无考试试卷,则应提供各类实践教学活动的类型、题目、分类成绩与总评成绩。考查课程一般可随堂进行,具有统考性质或有特殊情况的,也可以在复习考试期间进行。

2.教学计划规定的实践课程,一般采用教师指导 + 实践实训 + 作业的形式组织实施。具体要求是:(1)由指导教师根据专业特点和学生的具体情况拟定实践课题,课题的设计应注重与社会实际结合,与学生从事的工作岗位结合。学生与老师进行双向选择,学生根据课题需要可以独立完成,也可以自由组合成小组协作完成。每位教师指导的学生原则不超过15人;(2)指导教师与学生精心策划、制定详细全面的活动方案,教师根据课题需要开设讲座并进行过程辅导,按五级制评定专业实践实训成绩;(3)学生提交综合能力考核作业,作业形式可以是创新设计、行业综合调研、生产或管理革新方案等研究成果及说明等多种形式。指导教师按五级制评定初评成绩,评为优秀的作业成绩通常控制在所指导学生的10%之内,学院评审组复核确认。

二、课程开设与成绩记载

(一)基本素质课一般采用课堂讲授(或网络讲授)+ 案例讨论(或网络互动)+ 自学与作业 + 考试(网络测验与笔试)的方式进行。政治课按笔试成绩60%,其他形式(网络测验、课堂表现、作业等)40%确定最终成绩,通识课参照这一模式,由任课教师决定考查方式。基本素质课成绩均按百分制统计。

(二)专业素质课一般采用课堂讲授 + 案例讨论 + 作业 + 实践实训 + 笔试的方式进行,笔试卷面成绩占60%,平时成绩占40%,成绩按百分制统计。

(三)职业素质课一般采用课堂讲授(或网络讲授)+ 案例讨论(或网络互动)+ 自学与作业 + 笔试(或网络测验)的方式进行,按笔试成绩60%,其他形式(网络测验、课堂表现、作业等)40%确定最终成绩,成绩均按按百分制统计。学生选修职业技能课程,参加技能考试合格的成绩互认,未取得合格证的,按校内考核成绩记录。

(四)综合实践课的专业实践实训的开设方式为:引导性讲座 + 教师指导 + 实践实训,由指导教师按等级制评定成绩;除申请学位的本科生外,不再要求本、专科学生做毕业论文,而是根据不同专业的特点,采用创新设计、领域或行业综合调研、生产或管理革新方案等研究成果及说明的方式体现综合能力水平,开设方式为:引导性专题讲座 + 教师指导 + 学生自主研究的方式进行,学生提交综合能力考核作业,指导教师按等级制评定初评成绩,评审组复核确认。

(五)教师评卷要做到公平准确,学生成绩呈正态分布,课程考试完毕后,将“学生考核成绩记载表”连同学生答卷一并送交学院;登记《学生考核成绩记载表》时“平时成绩”,“卷面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总评成绩”按平时40%+卷面成绩的60%记载;以作业为考核方式的,需交全部学生的期中期末两次作业;业余、函授课程须将全部学生的作业批改后一并上交;校外教学点的学生作业,由教师全部批改后交教学点保存,并列为教学检查内容。

(六)所有上报的成绩单须由或改卷教师签字,涂改的成绩要在旁边签名以视有效;及格及以上成绩用黑色或蓝色水笔书写,不及格的用红水笔书写。

教师一般应于考试后一周内将《学生考核成绩记载表》、试卷和作业等送教学管理办公室登记、封存。学生考核成绩记载、补考等信息可自行从网上查询下载。学生作业一般应保存至学生毕业,考试试卷一般保存至学生毕业后3年。

三、考试组织管理

(一)考试时间。复习考试一般在学期末1718周进行,第17周为考查和考试科目复习,第18周为集中考试时间。

(二)考试安排。教学管理部门(教务员)每学期的第16周前制订出考试安排表,安排表包括各年级、各专业的考试时间、考试课程、教室编排、监考教师等内容。

(三)试卷印制。每学期第16周前将考试安排通知任课教师,任课教师应按《考试管理规程》要求命题并按时送交考务员;教学主管于课程考试前7天,选择AB卷其中一份,送文印室印制;文印室封装试卷时,应附有考试须知、供签名用的考试学生名单和考场记录表。

(四)考试。考试原则上按单人单桌安排,学生考场座位由学院(教学点)编定。学生参加考试,必须携带学生证方可进入考场,考试中将学生证放置于桌面,以备检查核对,考试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五)监考。教学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聘请具备条件的教师参加监考工作;任课教师一般应当参加主讲课程的监考;一个考场应当安排2名监考;监考人员应严格遵守《监考守则》,认真负责,不徇私情,如实填写考场记录表,维护考场秩序和考试纪律,保障考试顺利进行。

四、补考与重修

(一)学生参加课程考试、考查后,成绩不及格的,可参加正常补考。

(二)属下列情况之一者,课程应重修:因缺勤原因不能正常参加考核和补考的课程;缓考不及格课程;在规定的弹性修业期限内,经正常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擅自缺考课程;因考试作弊以0分计课程。

(三)重修手续办理及考核。(1)需办理重修的学生液应于每学期开学前提前书面申请,原则上只接受该学期有开课的课程报名;学生须查询有关开课情况,并在申请中写明要跟的班级,经教学主管部门同意后出具重修证明;学生凭重修证明及学生证跟班听课并参加期末考试,成绩按该学期正常考试登记。(2)学生应了解重修课程有关的上课、考试时间,如果出现跟其他课程面授时间相冲突情况,可申请重修课程自学并跟班参加考试;有特殊情况者可以按有关程序申请重修课程免考勤;重修课程考试与正常安排的课程考试冲突时,学员应先参加正常课程的考试,并提前向学院申请,安排在下学期正常补考期间参加重修考试。

(四)由于专业教学计划变更,必须用别的课程替代重修课程时,学生应填写申请表,由教学主管签署意见后,报院长批准。

(五)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重修课程考试或考查不及格者,可以参加一次补考。重修考核经申办缓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按再次补考办理。

(六)学生因部分课程未能考核合格而不能按时毕业的,可以申请参加学院统一组织的毕业前补考。

五、考试违纪处理与申诉

依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汕头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细则》《汕头大学继续教育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为严肃考场纪律,杜绝考试违纪现象,对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管理程序、处理与申诉规定如下:

(一)考试违纪的确认。学生考试违纪可通过监考教师考场填写的记录,违纪学生本人书面检查,其他学生的书面证言,考场作弊用的小抄、工具等实物等予以确认;对考场记录中学生作弊的相关记录,应由教学过程主管、学生班主任作进一步调查确认;学生作了考试作弊准备,经监考教师提醒后没有实施,一般不认定为作弊。

(二)考试违纪的处理。凡考试作弊一经确认,即取消该课程考试资格,成绩按零分记载,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其中,成人学历教育学生的开除学籍处分,应由学院办公会研究提出意见,经主管校领导同意,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三)考试违纪处理的申诉。学生对违纪处分的决定有异议,可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提出申诉。

六、校外教学点的考试管理

(一)校外教学点考试管理要点。校外教学点组织实施考试,应提前将相关安排报学院教学主管;校外教学点办学责任人应当担任主考,协调考试相关事宜,承担相关责任;校外教学点应当按照学院统一校历安排集中组织考试,个别课程考试如有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推迟进行,应事先书面报告继续教育学院主管同意;未列入专业课程计划的课程,未经批准而组织的课程考试考查成绩不予确认。

(二)校外教学点抽考。为保证教学质量,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实行校外教学点抽考制度。每学期每个教学点抽考1-2门课程;一般是基本素质课和专业素质课;抽考课程仍然由任课教师命题;校外教学点接到抽考通知后,应当组织任课教师应按《考试管理规程》做好抽考课程命题工作;教学点应提前20天将考试时间安排、试室及学生名单报学院教学主管,提前15天将考试试题(AB卷,含标准答案)电子版由专人或加密方式报送继续教育学院考务员;抽考课程试卷由继续教育学院印制,并派巡考员按时送达考场并进行巡考;命题教师、校外点教务、学院考务、试卷印制等人员,必须按相关保密规定严格执行,保证抽考安全顺利进行。

(三)校外教学点巡考。考试期间,继续教育学院组织专门巡视小组深入考场检查与巡视考试情况。巡考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全部校外点考试活动进行巡查,也可以有针对性地对部分教学点考试活动进行巡查。

校外点巡考工作主要应当关注几个方面:(1)考试组织安排。考前召开考务会议;试卷安全保密情况(存放地点和密封状态):考点主考、考务、监考人员齐全;考场规则;考场总安排表与张贴考场安排表。(2)考场情况。考场秩序;考生学生证和身份证查验;考生对号入座与单人单桌;学生缺考;学生作弊;第一个交卷学生姓名与交卷时间;交卷时秩序。(3)监考人员。监考人员准时到位并坚守岗位;监考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附件1


考场规则


一、考生应当服从监考人员的指挥,按要求入座,并将本人学生证和身份证放在桌面备查。未带学生证不得参加考试,违反考场规定和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者,视情节取消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按校纪校规处理。

二、考生应带齐必要的文具用品,与考试无关和禁止携带的物品一律不得带入考场。尤其是闭卷考试中,有关书籍、讲义、笔记本及具备信息查询功能的电子工具,应在开考前按监考人员要求集中存放,携带通信器材的必须关机。

三、考生应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按要求签到,迟到超过30分钟不得进入考场,开考后60分钟内不得离开考场。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考试,不得拖延,不得将试卷带出考场。考试期间,不经监考同意不得离开考场,无故离开考场不得再进入考场。

四、每个考场至少配备两个监考员。监考员应在规定时间到达试室,安排考生就坐,指导学生集中存放书籍物品,确保考场秩序正常并按时开考。

五、考生应独立答卷,如有试卷印刷不清、缺页或试卷分发错误等问题,可举手询问,监考员应予当众答复;考生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与试题有关的问题,监考员在监考过程中不得对试题内容作任何解释或暗示。

六、考生应认真遵守考场纪律,保持考场安静,严禁吸烟。在考场上交头接耳、偷窥、夹带、传递试卷或稿纸、互换试卷、代考、代交试卷、利用手机或电子器件储存或传递答案资料、抄袭他人答卷以及为他人提供作弊方便者,均视为作弊行为。对于违犯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警告、取消考试资格等处理;对于找人代考的,当场取消考试资格并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于扰乱考场秩序、威胁监考人员的,取消其参加考试的资格,涉嫌违法的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七、监考人员在监考过程中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严禁聊天、谈笑,吸烟,无特殊原因不得离开考场,特殊原因也必须保证有1名监考人员留在考场,并将监考离开的原因与时间记录在案。

八、监考员要认真执行考试规则,发现学生有作弊行为,应当场予以警告,对警告后仍不听劝告的,即宣布其为作弊,取消其考试资格,并做好考场记录,考试结束后即向主考及考务人员报告。

九、当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宣布收卷时,所有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学生交卷后必须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笑、大声喧哗。

十、本规定适用于继续教育/开放学院统一组织的期末考试、考查和补考、抽考,各校外教学点安排的考试、考查和补考、抽考等教学活动,也应按此规定的要求管理。





 



附件2


监考人员守则

一、监考教师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监考者,必须提前向学院请假。

二、监考教师必须提前20分钟到达指定考场,安排考生座位,宣读考场纪律,清点考试人数,检查考生证件,对未带考试证件或人、证、名不符的考生责令其退出考场,责令考生将课本、笔记本、参考资料、草稿纸、通讯工具等不能带入座位的物品放在指定位置;指导学生在试卷袋名单上签名,如实记录参加考试人数和缺考学生名单。

三、监考教师要严格履行职责,监考期间应关闭通讯工具,不得擅离职守,不得抽烟、看书、看报、聚集聊天,考试中除试卷字迹不清外,不解答其余有关考试的问题,不以任何方式给考生暗示。

四、监考教师应依据《考场规则》认真检查考生遵守考试纪律情况,发现考生有作弊行为,要收集作弊证物,由当事学生签字后,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作书面记录,并责令其退出考场;《考场情况登记表》中的作弊记录,应当由在场两名或以上监考人员签字确认;当事学生不签字的,应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中予以说明。

五、监考教师应于考试结束前15分钟提醒考生注意,考试时间一到,应要求考生停止答卷并交卷。

六、考试完毕,监考教师应收齐试卷,确认考生人数和收回试卷相符,如收回试卷与学生人数不一致,则应进一步确认未参加考试学生并记录在案,如完全一致,无遗漏或丢失,则认真填写试卷袋上相关内容并签字后,将试卷袋交考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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