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大学继续教育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管理规定
作者: admin 发布时间: 2021-10-2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国家和广东省的相关法律法规,参照《汕头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院实施学生管理,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四)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新生,须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或教学点)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书面请假,并附有关证明。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院(或教学点)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入学就读的,可以向学院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可以在下一年新生入学报到日期前,向学院申请入学(因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申请入学,应当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复查合格者予以学籍电子注册,注册后学生可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http://www.chsi.com.cn)实名注册后查询、核实本人身份信息和学籍注册信息,学信网为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信息查询唯一网站。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凡涉及学生身份的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出生日期等,原则上不得更改,如确须变更的,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将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对放弃入学资格、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学信网”学籍电子注册信息中予以标注。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注册,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之外,按自动退学处理。每学年学生应按其专业年级的缴费标准,按照学校规定缴费。未按期缴纳学费、休学、保留学籍,不予注册,停止其修习课程。

第二节  课程设置、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根据其所修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进行课程学习和参加考核。

考核成绩真实、完整地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课程设置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种:

(一)必修课: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本专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或环节。

(二)选修课:指为了扩大学生知识面,推动成人学历教育与职业技能的沟通和职业能力的拓展,结合学生本人的兴趣爱好开设的课程。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各专业培养计划明确规定考试、考查课程。跨学期的课程,属考试科目的,按每学期一门课程记载成绩,属考查科目的,按一门课程记载总评成绩。专业实践实训、综合能力考核(或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各按一门课程计算。考试课程学期成绩按百分制计。在评定学期成绩时,平时成绩占40%,期末卷面成绩占60%,学期成绩60分为及格。考查课程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记载。考查成绩按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课堂讨论的情况以及测验综合评定。

考核课程成绩不及格者,允许参加一次补考,补考不及格者则需办理有关重修手续进行重修,同一门课程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经本人申请,可由学院安排多次重修。学生在最后一个学期的不及格课程,不单独组织补考,学生可参加学院每年专门组织的毕业前课程补考。补考由学院或教学点统一组织,校外教学点应于实施前将补考安排报学院教学主管,未经学院同意的补考无效。

正常补考一般安排在每学期开学前一周的双休日进行。补考成绩用百分制计算,用及格与不及格记载,60分及其以上记及格59分及其以下记不及格。补考成绩不计平时成绩。

第十四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应当提前申请缓考并获得批准。待缓考课程成绩评定后,再予以登记。缓考学生要参加学院统一组织安排的考试,该门课程按正常考试成绩记载,申请缓考的学生视为放弃该门课程一次补考的权利,考试不及格课程应当重修,未经办理缓考手续而不参加考试者,作缺考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不得获得课程成绩与学分并注明原因。作弊的处理按照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学生就读期间,凡上课、实习、实验、考试、毕业设计等各类教学活动都应当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课的均按旷课处理;迟到或早退三次作旷课一节计算;对旷课的学生,应予批评教育,连续旷课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凡属下列情况者,不得参加本门课程的正常考试:

(一)无故旷课累计总学时在25%以上者;

(二)一学期内缺作业、缺实验报告的;

(三)一学期请假超过本课程三分之一时数者。

出现以上情况不得参加本门课程正常考试。但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出具有效证明,经学院审核同意进行补课、补作业或实验报告后,允许在补考时间参加一次考试,成绩及格以上的按及格登记,成绩不及格者,该门课程须重修。

第十七条 凡是申请免修(免考)的学生,应当提交该门课程的有效成绩单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填写免修(免考)申请表,经学院审核批准后,可予免修(免考),该门成绩按免修记载,不记入平均分。学生申请免修(免考)课程累计不得超过教学计划的三分之一。实验、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不得免修与免考。转学、转专业、转学习形式后,可根据学分直接转为现修相应课程的学分,未修课程须补修。

申请免修(免考)的条件:

(一)学生参加国家或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取得单科合格证的课程与现修专业课程相同的(指相同课程名称、相同学分或比之高学分)。

(二)取得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学历现修读第二专业的学生,原已修读的专业课程名称与现修课程科目名称相同且学分(学时数)相同或多于现修课程的。

(三)持有大学英语四级及以上等级证书的学生可申请免修专科和本科阶段的公共英语课程,持有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二级及以上证书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专科阶段第一学年的公共英语课程。

(四)持有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及以上等级证书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非计算机专业专科阶段的《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

(五)英语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学生可申请免修非英语专业本科阶段的《大学英语》课程,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学生可申请免修非计算机专业本科阶段的《计算机应用》课程。

第十八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免考勤相应课程:

(一)在国家法定产假期间,不能参加课程正常面授的;

(二)因工作性质特殊,不能参加课程正常面授的;

(三)有其它不能参加课程正常面授的正当理由。

凡是申请免考勤的学生,必须在开学前向学院教学主管部门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填写免考勤申请表,经学院审核批准后,可予免考勤。免考勤的学生在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后,可参加期末考试,该门课程总评成绩不计平时成绩,以期末考试成绩登记。

第十九条 学院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出具学生学业成绩,成绩记载中有缓考、缺(旷)考、补考、重修、作弊、免修等都必须予以标注。课程成绩被评定在及格(60分)以上,方可获得课程学分。学生修习的必修课程未能通过考核,考核成绩予以登记,并根据课程要求应当重修或补考。学生修习的选修课程未能通过考核,考核成绩予以登记,学生可以重修该课程,也可以选修其他符合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

 各门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课程在教学计划安排的学时数为依据。以学时(每学期以18周算)为计算单位。总学时分解为讲授学时和自学学时:

(一)一般课程(含实验课)学分的计算办法:用该课程的课时数除以181学分;不足18的整数倍课程,余数的取舍采用23进或78进计算。

(二)集中进行的专业实习和社会调查等课程,每周为1学分。

(三)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每周为1学分,一般不超过12学分。

各层次学生必须修满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总学分方能毕业:文科类专升本或专科90学分;理工类专升本或专科120学分;高中起点四年制本科160学分;高中起点五年制本科190学分。最低总学分由必修学分(含实践环节学分)、选修学分构成。

学生在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总学分后,可继续选修其他课程,所修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时,作为辅修课学分计入个人学习成绩总表,辅修另一专业课程的可发给辅修课程成绩册,加修规定学分以外的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不影响毕业。

第二十条 学生若对成绩有疑问,可在网上公布成绩后一个月内,向学院申请核对成绩。

第二十一条 学院对学生开展诚信教育,对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失信行为处理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细则执行。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按招生录取的专业在校学习。符合如下条件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因病不宜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经二甲以上医院检查确认的;

(二)因工作岗位变动不宜在原专业继续学习,并能提供有效证明的;

(三)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

(四)其他特殊情况。

第二十三条 属如下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成人高考考试科目不同的专业;

(二)体育、音乐、美术学科学生和其它科类(如文、理、外语类)互转; 

(三)在校学习期间已转过一次专业者。

(四)学制三年的,第三个学期后申请转专业者;学制五年的,第五个学期后申请转专业者。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应由本人于该学期开学前一周提出申请,填写转专业审批表,并附必要的证明材料,报学院审批。

第二十五条 学生转专业应按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要求修满该专业的学分,毕业时按转入专业教学计划所要求的学分核准毕业资格。在原专业所修的课程与转入专业课程相同名称、相同或更高学分的,可承认其成绩。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凡申请转学到本校的学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经全国正式招生录取入学且在学信网学籍注册成功;原成人高考分数在转入专业最低分数线以上;我校具有相同或相近的专业;持有原校转学有效证明材料及已修课程的成绩单。

第二十七条 申请转学到外校学习者,必须已取得本校正式学籍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因工作岗位调动原因能提供有效证明;本校开不成班;或其它正当转学理由。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广东省内转学,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广东省成人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审批表》,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双方签署意见;跨省转学者,还须经转出、转入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转学学生由转入学校报文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在校学习期间申请出国学习的学生,经学院同意后,可提供给学生中文版的在学证明和学习成绩单一套。需要英文版的,由学生自行提供翻译版及公证处证明,向学院申请加盖公章。

第四节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三十条 专科和专升本科专业学制一般为3年,高起本专业学制一般为5年。

第三十一条 学校以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年限为基准,实行弹性学制。对于在培养计划规定的年限内未能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原则上允许其延长学习年限3年,学生可根据自身工作和学习的情况,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自主、合理地安排学业修读计划。对于有特殊原因或困难的学生,经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允许其以休学形式中断学习,然后办理复学手续继续学习。保留学籍和休学的时间均计入学习年限(服兵役除外)。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按学期或学年为申请和审批周期。期满如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根据弹性学制的有关规定,学生休学累计时间不得超过3学年。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休学:

(一)因伤、病经二甲以上医院诊断,需治疗和休养,不能继续学习者;

(二)在一学期内不能参加教学活动的时间,累计达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其它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

(四)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服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三十五条 学生申请休学,必须由本人填写《汕头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休学申请表》并附有效证明,经学院批准后,保留其学籍。

第三十六条 休学学生无特殊情况不得提前复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间,学院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的,应于该学期开学前一周持有关证明向学院申请,经学院批准后办理注册复学。原则上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原专业未继续开办,可以申请转相近专业或推迟一年复学,复学学生的学号不变。

第三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无特殊原因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因病休学的学生在申请复学时,须由二甲以上医院证明其可继续学习,否则不得复学。

第五节  退学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学处理:

(一)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保留学籍),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开学一周内未申请并办理复学手续的,或申请复学经学院审查不合格的;

(三)未经批准连续两周不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四)超过每学期规定的注册时间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五)根据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确定不能坚持学习者;

(六)学院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七)自愿退学,经劝说无效者。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一条 退学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四十二条 办理退学的学生经本人申请,由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学生已办理退学手续或按自动退学处理后,一律不予复学。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三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且取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暂行实施办法》和《汕头大学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的学生,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四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提前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学分,在符合当年国家学历证书电子注册规定的情况下,提前一个学期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提前毕业。

第四十五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完全获得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且达到本专业所需最低学分80%以上者;或虽修满学分,但操行评定不及格者;按结业处理。结业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开除学籍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只发给学习证明不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学院对学生在校的学习表现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进行考察。学生毕业时填写毕业生登记表,对本人在校期间的德、智、体各方面的表现作出自我鉴定,班主任在该表上对学生做出毕业鉴定。毕业生登记表存入学生档案。

第四十八条 学生的学习档案在毕业时与毕业证书同时发放,并由学生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学生自行拆封无效。学生学习档案的内容包括:考生信息表、毕业生登记表、在校学习成绩单、在校期间奖惩材料等。

第四十九条 不符合国家学籍学历管理的学生,学校不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和其他学业证书。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五十一条 按教育部规定,学生毕业证书上的照片,使用新华通讯社所属的中国图片社统一电子图像采集的照片,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学历证书发证日期与学生毕业日期一致,发证日期即是学历注册提供网上查询的日期。学生可自行在学信网上进行采集图像校对,学历查询、验证。

第五十二条 学生学有余力,在教学计划以外选修辅修课程或其他课程,经考核合格可发给辅修课程成绩证明书或单科课程成绩证明书。在校期间修读同层次其它专业课程并达到专业要求的,可以颁发辅修专业证书,辅修专业证书和毕业证书配合使用,一般不单独作为学历证书使用。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四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在学信网进行电子标注,同时对注册的原学历证书标明遗失作废。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五条 学院、学生应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六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院管理。

第五十七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八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学院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九条 学院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六十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学生团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六十一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六十二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六十三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四条 对在读期间表现优秀的学生与学生干部,给予表彰,具体办法按《汕头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关于评选学习优秀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毕业生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六十八条 学院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六十九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院需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七十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学籍、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七十一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期限一般为6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一般为12个月,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七十二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院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七十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负责申诉相关业务工作的分管校领导,部门负责人,法务工作人员,申诉人所在学院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另聘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学校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七十四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七十六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收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广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七条 自处理、处分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理、处分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七十八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广东省教育厅投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所列日期均为自然日。

第八十条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学历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广东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广东省成人高等教育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修订,执行过程中如与上级新的文件规定有冲突的,以上级新的文件规定为准。

第八十一条 本规定于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汕头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籍管理规定》同时作废,具体由汕头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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